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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最新外匯政策

金融危機后,韓國開始推行外匯自由化政策。1998年6月,韓國政府發表《外匯交易自由化方案》,確定了分兩階段實現外匯交易自由化的計劃。1998年9月,經國會批準,韓國政府公布了《外匯交易法》,同時廢止了舊的《外匯管理法》。根據《外匯交易法施行令》,韓國1999年4月開始實施第一階段外匯自由化政策,取消了限制企業在經常項下對外支付的規定,但對資本項下的外匯交易實行"原則自由,例外限制"的政策。2001年1月1日開始,韓國的外匯自由化政策進入第二階段,韓國政府取消了對個人在經常項下對外支付的額度限制,原則上開放了企業和個人在資本項下的外匯交易,但通過銀行、稅務和海關等部門大大加強了對交易的事后管理,同時對有可能引發大規模對外轉移外匯、影響國家金融安全的交易方式和行為仍維持嚴格的管理措施。韓國涉及外匯交易的法規分為兩大類,即基本法規和相關法規。前者包括《外匯交易法》、《外匯交易法施行令》和各種外匯管理章程。后者包括《對外貿易法》、《外國人投資促進法》、《韓國銀行法》、《關稅法》和《國稅法》等。根據1998年9月新通過的《外匯交易法》,韓國財政經濟部負責韓國外匯政策的制訂、修改及執行,按照"制定政策措施,確保外匯市場穩定、營造穩定的外匯收支基礎"的原則,將對外匯交易的限制控制在"必要的、盡可能小的范圍"。 2001年,外商對韓直接投資118.7億美元,外商對韓證券市場凈投資114.8億美元;韓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32.38億美元。截至2001年底,韓國的外匯儲備為1028億美元,排名世界第五;外債總額1177億美元。
  
  韓國的貨幣為韓元。韓元實行自由自由浮動匯率制。韓國從1990年3月起,改變已往實行了20年的"固定匯率制",實行由外匯市場供求狀況決定的"市場平均匯率制"。實際匯率水平的確定,分為韓元對美元的買賣基準率和韓元對其它外幣的買賣基準率。同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韓國匯率采用直接標價法。《外匯交易法》規定,在必要情況下,財政經濟部長官可以決定外匯市場的基準匯。2001年韓元兌美元的年平均匯率是1290.83韓元兌換1美元。

  目前,韓國外匯政策的基本情況是(注:下文中的居住者是指居住場所在韓國境內的自然人和主事務所在大韓民國境內的法人。非居住者是指居住者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非居住者在大韓民國境內的支店、派出單位及其它事務所,不管有無法定代理權,均可視為居住者):

  一、經營權的取得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個人或企業開設外匯兌換所實行登記制。

  二、外匯市場安全機制 根據《外匯交易法》的規定,當發生資本急劇流入或流出、外匯市場條件明顯惡化的情況時,政府可以暫停對外支付,或實行資本交易許可制、可變資本預置制、外匯集中制等非常措施。

  三、在外匯交易自由化前提下,韓國的主要外匯管理措施
  (一)對外債權回收義務 企業單項對外債權超過5萬美元時,必須在1年內收回國內。上述對外債權既包括未收出口貨款,也包括因資本交易和對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債權。開戶銀行經確認,可以延長有關債權的回收期限,或免除回收義務。如果有關債權被轉換為其它合法的資本交易,則該債權無需在指定期限內回收。
  (二)銀行涉及外匯的業務
  1、外匯的買賣 銀行對國內居住者以保有為目的購買外匯無額度限制,但如單筆買賣超過1萬美元時,需通報國稅廳;對沒有出售外匯實績的非居住者,售匯不能超過1萬美元,如超過該額度,需向韓國銀行申報(韓國的中央銀行,下同)。
  2、對非居住者的貸款 銀行向非居住者提供韓幣貸款超過10億韓元時,必須取得韓國銀行的批準。
  (三)外匯業務的范圍 除傳統的外匯交易形式外,保險公司與國內居住者以外匯結算的保險業務、與非居住者之間的保險業務,以及以外匯結算的設備租賃等都屬于外匯業務。
  (四)國內居住者在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 韓國政府對國內居住者在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沒有額度限制,但對各種支付方式規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1、贈與性匯款:匯款需通過指定銀行;每年該項匯款超過1萬美元時,需向國稅廳通報;單筆匯款超過5萬美元時,需取得韓國銀行的事前確認。
  2、一般海外旅游:旅游者攜帶超過1萬美元出境時,需向海關申報,海關則向國稅廳通報;攜帶超過5萬美元出境時,需事前向韓國銀行申報;旅游者欲攜帶出境的外匯,如果持有實際需要的證明,則可以不向韓國銀行申報,直接匯出境外。
  3、海外居住及海外留學生:支付需通過指定銀行進行;每年超過10萬美元時,需通報國稅廳;單筆支付超過10萬美元時,需取得韓國銀行的事前確認。
  4、海外移民:匯款需通過指定銀行;匯款累計超過10萬美元時,其資金出處必須經稅務局確認。
  5、海外僑胞將出售國內房地產所得資金匯往國外:匯款需通過指定銀行;出售房地產所得資金需經稅務局確認。
  6、在海外使用信用卡:每年使用額超過2萬美元時,需向國稅廳通報,并向韓國銀行報告(供統計用)。
  (五)支付手段的進出境 韓國政府對外匯進出境沒有額度限制。但普通海外旅游經費超過1萬美元時,需向海關申報。旅客攜帶超過5萬美元出境,需向韓國銀行申報,經韓國銀行等確認的外匯,出境時無需再向海關申報。接受申報的有關機構需將申報內容通報國稅廳。
  (六)國內母公司與海外子公司之間的支付 國內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之間的單筆支付,可以以多邊循環繼承的方式(債權和債務的循環繼承)進行。
  (七)存款、信托
  1、非居住者及居住者的國內存、取款 非居住者在韓國內存款無額度和期限限制;居住者開設外匯帳戶,存、取款無額度限制,但取款超過1萬美元時,需通報國稅廳。
  2、非居住者及居住者的國內信托 非居住者在韓國內開設韓幣及外匯信托帳戶無限制;居住者開設外匯信托帳戶無限制,但外匯取款超過1萬美元時,需通報國稅廳。
  3、居住者在國外存款及國外信托 居住者在國外存款,需向指定銀行申報,并通過指定銀行向國外銀行匯款,單筆款項超過5萬美元時,需向韓國銀行申報(但機構投資者、進出口貿易企業、海外建筑企業、航空和船舶等外運企業、遠洋企業除外);每年國外存款累計超過1萬美元時,需通報國稅廳。 法人在國外存款或存款余額超過50萬美元(不包括機構投資者,因機構投資者需就其資產運行情況作單獨報告),個人在國外存款或存款余額超過10萬美元時,每年需通過指定銀行向韓國銀行報告其在國外銀行的存款余額情況。 居住者在國外開設信托帳戶,需向韓國銀行申報,其余額情況,每年需向韓國銀行報告一次(程序同海外存款)。
  (八)貸款和借款
  1、居住者從國外借款 企業從國外長期借款,需向指定銀行申報,但借款額超過3,000萬美元時,需向財政經濟部申報;企業從國外短期借款,財務標準達不到要求的企業需報財政經濟部批準,其它企業程序同長期借款。 個人或非贏利法人從國外借款,需向韓國銀行申報;但如有關借款是以他人的保證或擔保為條件的,則該借款需經韓國銀行批準。
  2、居住者向非居住者的貸款 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貸款,除以下情況只需向韓國銀行申報,并在規定額度內進行外,其余情況需經韓國銀行批準。只需向韓國銀行申報的情況分別是:
  在有關法令規定的范圍內,對機構投資者的外匯貸款;以及10億韓元以內的韓幣貸款;
  向綜合商社提供1,000萬美元以內的外匯貸款;
  向法人提供30萬美元以內的外匯貸款。
  (九)債務的擔保
  1、居住者之間的債務擔保合同 居住者為另一居住者(債權人)與非居住者(債務人)之間以外幣結算的債務提供擔保,需向韓國銀行申報。
  2、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間的債務擔保合同 30大企業集團所屬系列企業向非居住者短期借款,居住者為此與非居住者簽定擔保合同,以為該系列企業提供債務擔保,需報韓國銀行批準。 居住者為非居住者之間的借貸提供債務擔保,需報韓國銀行批準。
  (十)對外支付手段的買賣 居住者之間、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間買賣對外支付手段時,需向韓國銀行申報,但居住者之間買賣額不超過1,000美元時,可不申報。
  (十一)證券的取得
  1、居住者從非居住者處取得證券 一般投資者購買金融監督院指定的外匯證券,需委托證券公司操作。 居住者設立境外基金、創業投資公司等進行間接對外投資,需向韓國銀行申報;但居住者購買非居住者發行的1年期以內韓幣證券,需報韓國銀行批準。
  2、非居住者從居住者處取得證券 非居住者從居住者處取得證券,需向韓國銀行申報。
  (十二)不動產交易
  1、居住者購買國外不動產
  居住者購買國外不動產,需向韓國銀行申報,其中非贏利法人在國外購買不動產的用途限于在國外設立學校、醫院或教會。
  2、非居住者在韓國內購買不動產 非居住者在韓國內購買不動產,需向韓國銀行申報。
  (十三)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韓幣證券借貸 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韓幣證券借貸,價值超過10億韓元時,需報韓國銀行批準。
  (十四)國內企業的海外支社 韓國內企業設立海外支社,或向海外分支機構支付,無限制,但需向指定銀行或韓國銀行申報。